(一)供应商应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: 1.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原件; 2.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; 3.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; 4.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; 5.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; 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(二)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.供应商必须是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,并具备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。 2.供应商需具备为相关高校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。 |